洛川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01608022-8/20140106/6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365体育在线上网导航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05日
标       题: 洛川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05日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应急指挥系统和职责分工

2.1应急指挥系统的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县人民政府视灾情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应急办、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气象局、电力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确定。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群策群防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协助相关部门设立警示标志,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县应急办:负责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信息汇总、信息报送、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等应急职能,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群众生活;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的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组建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资金的紧急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各类救灾应急物资的运输协调工作及组织修复中断的管辖公路;负责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组织协调消防部门及有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

县卫生局:负责灾后防疫和灾民伤病救治,药品供应量等。

县安监局:负责救灾中的安全工作;参与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督促致灾人履行治理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组织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修建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灾后规划和建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象的监测和预警。

县电力局: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紧急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讯设施;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应急通讯系统或经批准调用的其他有关部门通讯系统,必要时采用第三方转接方法迂回开通应急电信,以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支持和配合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信息收集与分析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预警体系建设,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巡查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接到出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3.3.2 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以及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抢险救灾工作及防范对策、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4、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与影响分析准备

4.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地质灾害等级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4.1.1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

(1)、发生死亡3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4.1.2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1.3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1.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地质灾害的分析准备

各级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要对部门职责所辖涉及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管,编制防灾预案和应急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抢险救灾等人员的救灾应急方案。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及监测,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和巡查台帐,为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及抢险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有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和控制地质灾害的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

5、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

5.1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凤栖街道办)或者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邀请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邀请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灾情应急

5.2.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级)

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2.2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5.2.3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4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迅速派出由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险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5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3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

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质灾害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处置。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由地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6、应急保障

6.1抢险援救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援助装备、物资的准备

6.1.1紧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队伍由灾害发生地干部和群众组成。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由所在乡(镇)组织抢险救援。发生较大地质灾害,视情况由武装部、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中队抽调驻洛武警部队,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驻县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县卫生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在上级的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指挥参加抢险救灾。6.1.2救援物资准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及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物资,由水利、交通、通讯、卫生、电力等部门准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准备和筹集。

6.1.3应急资金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坚持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解决。救灾应急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6.1.4辅助资源准备。救助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输工具,由交通部门视情况组织安排;应急通讯、灾区动力、照明等,由电信部门、电力公司准备。民兵预备役人员和武警中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按规定使用部队车(船)通讯等设备,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6.2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为方案

6.2.1转移安置灾民。突发性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当地救灾应急指挥部决定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工作通告,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济款物,保障灾民生活。

6.2.2紧急救助。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要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开展紧急救助。根据部门职能分工,主要依靠武警部队和卫生人员来完成,公安消防部队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部队支持和配合县人民政府开展紧急救助工作。

6.2.3工程抢险。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组织抢修被损的铁路、公路、通讯、电力、供水等公共设施和鱼塘、水库等水利设施,确保各类设施及时恢复正常。

6.2.4医疗救护。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及时检查灾区引用水源、食品的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6.2.5物资供应。紧急状态下灾区救援物资,由指挥部采取征用、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