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延安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县住建局、残联、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延安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延财办综〔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延安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延财办综〔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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